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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德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紅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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