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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詹政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 告 賴博揚
石芳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賴智揚
賴凱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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