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林昭香
被 上訴 人 林俊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1,814元(見本院卷一第7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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