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重訴,345,202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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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陳義珍
被  上訴人  陳春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2萬8,27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7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需附繕本1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而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己,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而提起上訴。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準,查系爭不動產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5,6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比例均為76324/206100,應核定上訴利益為452萬8,270元【計算式:5600×(47.65+985.87+75.33+1074.69)×76324/206100=4,528,270,元以下4捨5入】,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應有部分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06100分之76324
47.6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同上
985.8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同上
75.3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同上
1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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