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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張貴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鈺麟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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