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2,重訴,601,202407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旻翰
視 同
上 訴 人 吳昌頴
吳仲根
被 上訴 人 周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吳旻翰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