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原 告 新加坡商愛迪瑞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胤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王翼升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陳瑋伶
陳汎瑜
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員
被告兼上四
人共同訴訟
代 理人 陳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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