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蔡家興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5,106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112年1月公告現值2900元/㎡×〈3714.96㎡+2218.9㎡〉+3040元/㎡×1525.3㎡=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280元,經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98,032元後,尚應補繳6,2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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