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亡,26,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照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照美(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黃照美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照美(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92年7月29日失踨後即未歸返,現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養女,前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另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國證日期證明書、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均查無入出境資料)、臺中市梧棲區公所112年7月7日梧區社會字第1120012092號函(無申辦社會福利紀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查無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查無資料)、勞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查無資料)、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2年7月13日中市生崇字第1120005953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7月19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27021號函(含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按。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2年7月29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99年7月29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