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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柯蒼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謝心婦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謝心婦(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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