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琬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治(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