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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學良
曾小玲
再審被告 韓志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韓志村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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