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勞再小,1,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家琛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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