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275,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
債 權 人 蔡立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欣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參」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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