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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6號
債 權 人 蔡立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業於112年09月07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555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吳昉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佳諭健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吳昉諭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請求金額350萬元不相符)。
㈤確認證物名稱及件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共「伍」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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