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282,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債 權 人 白心蒂
王慶彰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喬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