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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
聲 請 人 饒宜綉
債 務 人 林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貳柒點柒捌元,及其中①美金壹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元②美金參拾柒萬零貳佰伍拾貳點柒捌元自①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②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聲請狀所載係依和解協議書,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9月15日及110年9月30日起算利息,惟依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約定清償期分別為110年9月15日、110年9月30日,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分別自清償期翌日即110年9月16日、110年10月1日起算。
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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