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388,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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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
債 權 人 劉玄貴
劉玄森
劉玄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喬喜、劉湘渝、劉岑琳、劉裦、劉安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其上新富段第7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確認債務人〝劉裦〞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狀載聲請事項之請求及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應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敏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及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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