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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涼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狀末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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