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520,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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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
債 權 人 林金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興財即顏家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支票號碼SCAC0000000、0000000、AM0000000、AM0000000、AM0000000、AM0000000、AM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補正支票票號AM0000000之清晰支票影本(發票日模糊)。

㈢確認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未到期之支票(發票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份者)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支付命令(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適用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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