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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謝宜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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