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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債 權 人 余佳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瓈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萱萱syuan為黃瓈萱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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