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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債 權 人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之印文。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温駿皓」或「溫俊皓」?並提出與之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因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載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1月30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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