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80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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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
債 權 人 趙倫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方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趙倫瑤」之簽名或蓋章。

㈢利息新臺幣9萬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㈣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變更協議書影本。

㈤提出「八方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兩造約定利息每月新臺幣2萬元,年利率已達24%,超過法定最高利率16%,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債務人歷次清償之計算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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