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809,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
債 權 人 吳仲軒
債 務 人 威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肇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提出之買賣退款契約記載「若未依期項完成退款,買方有權求償訂單日112年11月22日起至退款完成期間所產生的利息,按年利率3%計算」,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三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