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4250,2024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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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債 權 人 蕭嘉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公司名稱,其聲請程式尚未完備。

經本院定期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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