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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
債權人孫薏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世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借款總金額為何?並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是否有誤?㈡確認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扣除已付新臺幣14萬元後應剩餘新臺幣6萬元。)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超過本金金額之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五」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㈤提出債務人賴世卿借款新臺幣5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賴世卿所有。㈥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賴世卿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3年6月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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