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5731,202407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
債權人鑽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陳昭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裕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蔡裕銘為鑽石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至113年2月止積欠管理費計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112年12月電梯修繕分擔款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總計新臺幣參仟元整,經催繳寄發存證信函予債務人等情事,債權人僅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及社區規約等影本資料,未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電梯修繕費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及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電梯修繕分擔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電梯修繕費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㈡陳報管理費新臺幣1,800元及電梯修繕費新臺幣1,200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電梯修繕分擔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㈣提出債務人蔡裕銘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