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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
債權人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狀尾有債權人陳寶錦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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