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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
債權人廖珮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芊虹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歐芊虹於113年5月10日因受委託跨境支付,債權人以轉帳方式交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予債務人等情事,債權人
僅提出台中二信網路銀行交易對帳單及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等影本資料,未提出受委託跨境支付之釋明資料,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受委託跨境支付之釋明資料(如:受委託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債務人歐芊虹(住○○市○○區○○路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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