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7643,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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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43號
債 權 人 吳威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昱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之送達處所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劉昱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陳報其實際住居所為何?㈢陳報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㈣陳報債務人應給付違約金金額為何?㈤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13年6月28日寄存送達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於同年7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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