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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3號
債權人林繼正
債務人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祐玄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姓名「湯景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繼正」,送達代收人為湯景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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