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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61號
債 權 人 鄭景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翠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唐翠杏」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竑源汽車有限公司」不符)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唐翠杏」簽發如附表支票二張之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唐翠杏」是否有誤?㈣確認附表支票票據號碼AM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7月22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2年7月25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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