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58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玄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玄奇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記載有第三人張榮林之住院欠款清單及債務人張玄奇簽名之住院同意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確認對債務人張玄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台端所提之欠款清單非債務人張玄奇)㈡如為繼承張榮林之債務,並請提出張榮林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㈢如對債務人張玄奇請求係繼承張榮林之債務,應以繼承張榮林之遺產範圍內請求,並請具狀更正。」,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31日提出補正狀到院,然所補正之住院同意書,均無連帶給付清償責任之相關記載,顯未盡釋明之責,是以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