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3487,2024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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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黃啓良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政安、陳明照、陳威儒為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台端異議狀所列債務人非本件之債務人,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沈政安、陳明照、陳威儒。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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