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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
債 權 人 吳玉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李秉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李秉宸給支付命令,惟狀內所提出之投資申購清單均未有關於債務人之記載,尚難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582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之完整地址。
㈢陳報債務人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李秉宸之地址為何?㈣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提出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2月23日」?㈥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如:投資契約書影本、匯款收據影本)」。
惟債權人之陳報狀所提出釋明文件並無債務人之記載,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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