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拍,233,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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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爵宇


債 務 人 瑞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黎宛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爵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5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4月25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 生之損害賠償。

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 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爵宇、黎宛儒、瑞鴻科技 企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嗣債務人吳爵宇、黎宛儒、瑞鴻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於⑴民國111年8月30日⑵民國112年4月2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⑴⑵民國113年5月2日,面額⑴新臺幣11,520,000元⑵新臺幣16,62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交予聲請人收執。

詎屆期經提示並請求履行債務時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福德段 106 2,860.1 100000分之803 2 臺中市 西屯區 福德段 116 224.71 100000分之80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八層:106.1 合計:106.1 陽台:12.36 雨遮:7.29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八樓之5     共有部分:福德段452建號,面積:2,00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1           福德段453建號,面積:2,567.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28           福德段454建號,面積:8,35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36           (含停車位編號03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5)           (            03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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