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拍,297,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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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請人范秀美
代理人范榮富
相對人
即債務人鄭子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子宏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7月26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立有借據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表:

土地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烏日區
重建段

13
1,775
3分之1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1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主要用途:農舍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2層
一層:162.51
二層:166.3
屋頂突出物:9.48
合計:338.29
陽台:52.32
3分之1
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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