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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請人范秀美
代理人范榮富
相對人
即債務人鄭子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子宏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7月26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立有借據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 土地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烏日區 | 重建段 | 13 | 1,775 | 3分之1 |
編 號 | 建號 |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範圍 | |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318 |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 主要用途:農舍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2層 | 一層:162.51 二層:166.3 屋頂突出物:9.48 合計:338.29 | 陽台:52.32 | 3分之1 |
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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