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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315號
抗 告 人 林○○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或報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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