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19號
聲 請 人 周炳鈊
陳貴英
黃富涓
前列周炳鈊、陳貴英、黃富涓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宋秀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周炳鈊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陳貴英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三、聲請人黃富涓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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