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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03號
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陳適安
相對人邵鳳鳴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001 | 112年11月20日 | 22,151元 | 22,047元 | 112年12月1日 | 112年12月1日 | 002547 | |
002 | 112年12月2日 | 1,020元 | 1,020元 | 112年12月15日 | 112年12月15日 | 002263 | |
003 | 112年12月9日 | 1,020元 | 1,020元 | 112年12月16日 | 112年12月16日 | 002311 | |
004 | 113年3月9日 | 1,020元 | 1,020元 | 113年3月19日 | 113年3月19日 | 00029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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