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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聲請人神助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品樺
相對人江大中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新臺幣) | ||||||
001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108年8月5日 | 108年8月5日 | TH336510 | |
002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108年9月8日 | 108年9月8日 | TH336511 | |
003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108年10月8日 | 108年10月8日 | TH336512 | |
004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108年11月5日 | 108年11月5日 | TH336513 | |
005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108年12月5日 | 108年12月5日 | TH336514 | |
006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109年1月5日 | 109年1月5日 | TH336515 | |
007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視為未記載 (原記載到期日108年2月5日,改寫後為109年2月5日,因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名,以改寫前日期108年2月5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參照。另到期日在發票日前應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 | 109年2月5日 | TH336516 | |
008 | 108年7月8日 | 50,000元 | 109年3月5日 | 109年3月5日 | TH336517 | |
009 | 108年7月8日 | 36,700元 | 109年4月5日 | 109年4月5日 | TH33651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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