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繼,1868,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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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李亞璇
非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蕭証遠之遺產清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蕭証遠之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266號准予備查並為公示催告程序在案,則聲請人又重複聲請陳報被繼承人蕭証遠之遺產清冊,請釋明聲請理由及其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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