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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93號
聲 請 人 池婇榛
温珮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池婇榛」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二、提出繼承人「温珮妏」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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