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繼,250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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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林承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蔡紳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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