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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46號
聲 請 人 洪明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海泳於民國113年7月5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彰化縣○○鄉○○路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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