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繼,503,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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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牛淑蕙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牛淑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8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牛淑蕙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牛淑蕙之遺產及債務情事,茲因被繼承人之遺債有大於遺產之虞,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84號選任為牛淑蕙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業經本院職權查詢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處債權人主張債權事宜、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處理被繼承人溢領補助費返還款項事宜、申報遺產稅等情,亦據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函、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相關資料等影本等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兼含公示催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返還溢領補助款、申報遺產稅等事項,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且無其他訴訟程序進行等事項,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10,000元為適當。

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自得於本件遺產管理職務終結或必要時,再向本院聲請酌定其餘報酬。

此外,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以外,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相關費用,倘該費用為共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核銷),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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