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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志剛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係在大陸地區,則須提出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事聲請狀。
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戶籍資料。
三、被繼承人石艷玲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石艷玲生前往來之書信或匯款單據等資料。
五、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石艷玲之出入境資料。
六、被繼承人石艷玲之遺產清冊、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被繼承人石艷玲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
八、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九、委任代理人時,代理書狀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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