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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賴有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正裕工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正裕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停業多年,財產凌亂,不動產處理不易,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32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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