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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
聲請人陳晏德
上列聲請人因廣潤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月3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廣潤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尚未核定該公司之清算財務報表,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1月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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